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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司〔200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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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惠安县法律援助案件
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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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参照《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闽财行(2006)3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惠安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办法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主要指法律援助中心从业务专项经费中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个案包干补贴。 一、办案补贴分类 (一)在本县内办案补贴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案件每件补贴3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2、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代理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3、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代理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4、其他非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民事诉前调解案件每件补贴200元;公证证明每件补贴200元;工伤认定、伤残评定、申请强制执行等非诉代理活动每件补贴100元。 5、再审的民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二)跨县区办案补贴标准: 跨县区办案补贴每件500元,暂不开展跨省、市法律援助业务。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指派,未经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有下列情形,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卷宗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4、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向受援人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的; 6、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有其它违法规定行为的。 三、办案补贴的审批、发放 1、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整理归档,并在每月月底前交到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补贴。 2、补贴领取表由援助中心人员统一造册,报领导审批后即通知发放。 四、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指派的援助案件仍实行旧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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