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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司〔2007〕22号

惠安县司法局
工作人员季评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泉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四项"制度(日考勤、季评议、年述职、定期考核),根据惠效〔2007〕2号文件精神和《泉州市市直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季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季评议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一、评议范围和对象
  本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公证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二、评议时间:当年的4月5日前评议第一季度、7月5日前评议第二季度、10月10日前评议第三季度、翌年1月5日前评议第四季度。
  三、评议内容
  单位完成本季度工作任务的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好人好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下季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在评议全面工作后,要对每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分别进行点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纠正不良现象,促进工作落实。
  四、评议方法
  1.个人按评议内容进行自我小结,填写《季度评议表》,并提出自评等次。
  2.各股室、处、所负责人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召开会议,进行个人汇报,并按评议内容对单位的全面工作进行评议;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点评。
  3.按审核权限进行评鉴:股室、处、所负责人、分管领导根据被评议人本季度职位(岗位)和任务完成情况,在《季度评议表》中签署评议等次。审核权限:一般工作人员由股室、处、所领导评鉴;机关股室、公证处领导由分管领导评鉴;机关的副科级领导包括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由局长评鉴;司法所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评鉴。
  4.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评议等次,并由局长签署。
  五、评议等次
  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每季度评议优秀比例不超过30%。
  六、其它事项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级负责,确保每季度评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严格评议标准,控制优秀比例,不搞平均主义。
  3.《评议表》由政工股整理归档(司法所《评议表》应在规定的评议时间结束后三天内交政工股),作为本年度工作人员考核依据之一。
  七、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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