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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司〔2007〕18号

关于向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证》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民政办、残联:
  为了更好地宣传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方便贫困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省司法厅、民政厅、残联等部门决定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向全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证》。经研究,现就有关我县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持有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法律援助证》发放和宣传:《法律援助证》由省司法厅和省残联统一制作。乡镇司法所负责对发放工作的宣传发动,在残疾人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受惠于法律援助;乡镇民政办和残联要做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贫困残疾人的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名单,由乡镇残联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对确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残疾人可适当放宽经济条件发证。
  县司法局、民政局、残联将结合第十七个"全国助残日"活动进行宣传,在中新花园举行《法律援助证》发放仪式,各乡镇如有条件,也可举行简单的发证仪式。
  三、《法律援助证》的使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持《法律援助证》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持有《残疾人证》,但没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可放宽对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乡镇司法所、民政办和残联应就《法律援助证》发放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并于2007年6月底前向县残联维权就业发展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民政局。各地若在发放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残联维权就业发展部联系。
  残联维权就业发展部联系人:黄以正 电话:87397528        
  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人:  骆雪东  电话:87391149
  县民政局联系人:康细明  电话:8719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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