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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更有利于保护你的权利

  民间借贷,债权人都知道要债务人出具借条,有的还签订了借款协议以预防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应是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关键词:公证文书的特殊性
  [典型案件]
  甲有一房屋座落在某县城黄金地段,价值不菲,在拟向乙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时对乙说:“你不要担心,我那套房屋至少价值肆拾万元,到期如不能按期还款,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怕什么?”,乙遂借给甲方现金拾万元,甲向乙方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乙要求甲偿返借款,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续借遭乙拒绝,迟迟未能偿还借款。乙只好到法院起诉,恰在此时,甲向别人的借款也已到期,别人已经先于乙向法院起诉,在乙胜诉后准备执行时,别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甲的财产。因此,乙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因晚于别人执行而未能获得清偿。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其实如果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对于上述案例来说,如果甲和乙到公证申办借款合同公证并在合同条款中赋予强制权利效力(即在条款载明如逾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债务人(甲)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在甲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因此,可以早于别人执行甲的财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所以具有如此特殊的效力,这是法律对公证机构这一独特的证明机关证明权的充分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债权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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