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证 简 介
一、 公证处业务范围
(一)民事类
1、办理出国定居、旅游、探亲、留学、劳务输出等所需的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职称、已受或未受刑事处分、健康状况、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离婚财产、住所地、国籍、驾驶证等公证文书;
2、办理遗嘱、财产继承、财产赠与、财产分割、生存、死亡、收养子女、委托、声明等公证文书;
3、办理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为处理遗产、申请雇员赔偿、交通意外赔偿等所需的各类公证文书;
4、证明签名、印鉴属实、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副本、节本、译本内容与原件相符以及其它有关民事方面的公证文书。
(二)房地产类
1、办理商品房产(住宅、商场、写字楼、厂房、仓库、停车场、酒楼等)买卖(预售)转让、赠与、交换、拍卖、租赁、委托、声明公证;
2、办理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协议)转让、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和保全证据;
3、办理商品房代销、包销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房地产公证事项。
(三)经济类
1、办理产权、股权转让、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购销、科技协作等各种经济合同公证;
2、办理股东大会、董事长会议、招标、投标、摇号抽签、抽奖等现场公证;
3、办理公司章程、资信证明、专利、商标权证明、提存、境外投资委托协议以及公民、法人以经营为目的需要办理的各类公证证明文书(含委托书、声明书、委派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文书与原本相符等)。
( 四)金融类
办理涉及金融机构、金融证券业务的公证事项。包括:
1、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2、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楼花、机器设备、股权、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权益等抵押、质押合同;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委托书、说明书、担保书、承诺书等。
3、股票、债权发行抽签等现场公证;涉及股票的声明、委托、继承;票据拒绝证书。
4、债务提存;债务清偿合同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设立、证明设立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押金帐户或双方协议设立的共管帐户。
6、金融机构申办的其它公证事项。
二、公证书效力
1、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否则不能成立。
2、具有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而对其他途径取得的证据,则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明显地看出,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和未经过公证的文书,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证明力,有着显著的不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后,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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