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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刘某朵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朵,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04年12月7日被刑拘,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朵伙同他人窜到惠安县螺城镇古绿网吧内,盗走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承办过程
  由于本案被告人刘某朵既是未成年人,又是聋哑人。其家庭远在河南,未能为其委托辩护人。经惠安县人民法院指定,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本安被告人刘某朵辩护。经过阅卷及会见,辩护人认为本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了解到由于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与正常人难以沟通,较早离开聋哑校门,后又离家出走,与他人一起长途辗转来到我省,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受他人利用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其父母刘某时、樊某霞赶到,面对家人,被告人抱头痛哭悔不当初。其父母一再表示要吸取教训、好好管教。辩护人在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聋哑人及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等情节外,要求法院予以宣告缓刑。

承办结果
  法院经合议后充分釆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当天,法院还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手续,让被告人随其父母一起回家。

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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